轄區內診斷明確、在家居住的重性精神疾病患者。重性精神疾病是指臨床表現有幻覺、妄想、嚴重思維障礙、行為紊亂等精神病性癥狀,且患者社會生活能力嚴重受損的一組精神疾病。主要包括精神分裂癥、分裂情感性障礙、偏執性精神病、雙相障礙、癲癇所致精神障礙、精神發育遲滯伴發精神障礙。
二、服務內容
(一)患者信息管理
在將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納入管理時,需由家屬提供或直接轉自原承擔治療任務的專業醫療衛生機構的疾病診療相關信息,同時為患者進行一次全面評估,為其建立一般居民健康檔案,并按照要求填寫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個人信息補充表。
(二)隨訪評估
對應管理的重性精神疾病患者每年至少隨訪4次,每次隨訪應對患者進行危險性評估;檢查患者的精神狀況,包括感覺、知覺、思維、情感和意志行為、自知力等;詢問患者的軀體疾病、社會功能情況、服藥情況及各項實驗室檢查結果等。其中,危險性評估分為6級(0級:無符合以下1~5級中的任何行為;1級:口頭威脅,喊叫,但沒有打砸行為;2級:打砸行為,局限在家里,針對財物。能被勸說制止;3級:明顯打砸行為,不分場合,針對財物;不能接受勸說而停止;4級:持續的打砸行為,不分場合,針對財物或人,不能接受勸說而停止。包括自傷、自殺;5級:持管制性危險武器的針對人的任何暴力行為,或者縱火、爆炸等行為,無論在家里還是公共場合)。
(三)分類干預
根據患者的危險性分級、精神癥狀是否消失、自知力是否完全恢復,工作、社會功能是否恢復,以及患者是否存在藥物不良反應或軀體疾病情況對患者進行分類干預。
1.病情不穩定患者。若危險性為3~5級或精神病癥狀明顯、自知力缺乏、有急性藥物不良反應或嚴重軀體疾病,對癥處理后立即轉診到上級醫院。必要時報告當地公安部門,協助送院治療。對于未住院的患者,在精神專科醫師、居委會人員、民警的共同協助下,2周內隨訪。
2.病情基本穩定患者。若危險性為1~2級,或精神癥狀、自知力、社會功能狀況至少有一方面較差,首先應判斷是病情波動或藥物療效不佳,還是伴有藥物不良反應或軀體癥狀惡化。分別采取在規定劑量范圍內調整現用藥物劑量和查找原因對癥治療的措施,必要時與患者原主管醫生取得聯系,或在精神專科醫師指導下治療,經初步處理后觀察2周,若情況趨于穩定,可維持目前治療方案,3個月時隨訪;若初步處理無效,則建議轉診到上級醫院,2周內隨訪轉診情況。
3.病情穩定患者。若危險性為0級,且精神癥狀基本消失,自知力基本恢復,社會功能處于一般或良好,無嚴重藥物不良反應,軀體疾病穩定,無其他異常,繼續執行上級醫院制定的治療方案,3個月時隨訪。
4.每次隨訪根據患者病情的控制情況,對患者及其家屬進行有針對性的健康教育和生活技能訓練等方面的康復指導,對家屬提供心理支持和幫助。
(四)健康體檢
在患者病情許可的情況下,征得監護人與患者本人同意后,每年進行1次健康檢查,可與隨訪相結合。內容包括一般體格檢查、血壓、體重、血常規(含白細胞分類)、轉氨酶、血糖、心電圖。
三、服務流程

四、服務要求
(一)配備接受過重性精神疾病管理相關培訓的專(兼)職人員,開展相關健康管理工作。
(二)與相關部門加強聯系,及時為轄區內新發現的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建立健康檔案并按時更新。
(三)隨訪包括預約患者到門診就診、電話追蹤和家庭訪視等方式。
(四)加強宣傳,鼓勵和幫助病人進行生活功能康復訓練,指導患者參與社會活動,接受職業訓練。
五、考核指標
(一)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管理率=所有登記在冊的確診重性精神疾病患者數/(轄區內15歲及以上人口總數×患病率)×100%。
(二)重性精神疾病患者規范管理率=每年按照規范要求進行管理的確診重性精神疾病患者數/所有登記在冊的確診重性精神疾病患者數×100%。
(三)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穩定率=最近一次隨訪時分類為病情穩定的患者數/所有登記在冊的確診重性精神疾病患者數×100%。
新鄉衛生服務站

